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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生育待遇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70页(417字)

1982年3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

(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2)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3)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4)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按省、市现行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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