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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工作机构如何参与立法活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58页(813字)

工会法律工作机构需要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起草和讨论,反映工会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活动。工会参与立法,不仅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履行工会社会职能的需要。工会参与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制定,可以在法律、法规中更好地体现职工的利益,做到依法维护。新《工会法》对工会参与立法作了原则规定。工会参与立法的范围主要是参与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如参与有关职工民主权利、民主管理、社会监督、有关职工劳动、生活水平、社会保障以及文化、技术、教育、体育等方面的立法,有关涉及职工的社会公共利益如物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会参与立法,必须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进行。全国总工会可接受立法机关的委托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可与相应的国务院各部、委联合起草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批示或规章的草案;地方总工会或自治地方的总工会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草案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各基层工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或参与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等活动。为提高工会参与立法的质量,必须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各种问题,尤其是一些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开展认真的调查研究工作,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工会参与立法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活动,必须注意发挥工会法律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各产业工会的特长,协调一致,统一以本级工会的名义提出。凡是综合性问题的立法建议,应以工会法律部门为主,吸收各部门、各产业工会的意见,凡业务性、专业性较强的立法建议,应以各部门或有关的产业工会为主,法律部门应积极参与研究。工会还要参加同级人大、政府组织的对法律问题的研讨会,了解立法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加以调查研究,提出切合实际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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