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离港证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0页(201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5.2.6条规定:(1)各国只能授权从其自己的领土出口适合人消费的供人食用的肉品及动物源性产品,并须携带与国际兽疫局认可的格式一致的,及用出口国和进口国协商同意的语言书写的国际卫生证书,必要时还要应用过境国语言。(2)动物饲料用或药用或工业用的动物源性产品应附有与国际兽疫局认可的格式一致的国际卫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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