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有哪些种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89页(1979字)
除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外,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可以采用劳动合同的形式协商加以确定。这样,按照劳动合同内容的若干方面,就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劳动合同种类。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的种类主要是指如下三种:
一、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用工的劳动合同。这一类劳动合同是我国劳动合同中占主要部分的劳动合同,其范围随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而不断扩大。这一类劳动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必须是常年性工作岗位上招用工人,其合同期限不得低于1年;合同制工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根据企业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这一类劳动合同还可以做如下区分。
(1)长期工劳动合同。它的劳动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包括一些终身录用的合同(指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这种合同主要适用于常年性,变化小的生产或工作岗位,或是经过较长时间的技术培训才能胜任的工种或职务,特别是那些技术性较强、保密性较强的工作。在实践中,也有些企业是为了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和保持一定数量的生产、工作基本骨干,在经过考核合格或者经过实践锻炼后表现较好的劳动者订立这种长期劳动合同。
(2)短期工劳动合同。它的劳动合同期限在1-5年之间。这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用工期较短,用工灵活,能加快人才的合理流动。随着经济体制和劳动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短期工劳动合同可以促使企业和合同制工人都有更大的选择,将成为主要的劳动合同种类。
二、临时工、季节工劳动合同。它是单位整个用工制度的必要补充。《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招用的1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类劳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不叫临时工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订立1年以上的临时工劳动合同。
(2)临时工劳动合同的内容,仅限于临时性、季节性较强的工种和岗位,长年性的工作岗位和工种,不得录用临时工,不能订立临时工劳动合同。
(3)临时工劳动合同期满,必须立即终止劳动合同,不允许利用临时工劳动合同长期使用临时工。临时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仍需临时工,则应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4)临时工劳动合同可以是用人单位和城镇待业人员订立的,也可以是和农村招用的临时工订立的。但用人单位招用农村临时工,须经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批准,而且不转户口和粮油关系。
临时工、季节工劳动合同,按规定只适用于企业的临时性和季节性用工,或者是需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突击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作岗位。这种劳动合同灵活机动,适应性强,是合理组织劳动减少不必要劳动消耗的好形式。
三、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这一类劳动合同主要适用因长期劳动会给职工身体健康带来某些不利影响的工作岗位,招用户、粮不变的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这类劳动合同的特点是:
(1)法定单位才能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只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招收的生产岗位和工种,单位才能招收农民全同制工人,未经确定的生产岗位和工种,不能招用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2)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单位订立的轮换工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是农村中的农民。
(3)劳动者不转户粮关系,在企业工作期间享受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同等的权利,农民所分的责任田予以保留,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4)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以上,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至5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但依法律规定,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劳动制工人的除外。
上述劳动合同的种类是指国有企业而言,至于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其他非公有制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种类及权利义务一般也应适用上述劳动合同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