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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劳动合同的解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95页(2210字)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由于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以原已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前提的。合同依法订立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合同解除以后,法律关系消失,当事人双方不再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如果原来没有订立合同,也就谈不上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当事人单方面的行为,也可是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这就和合同的订立、变更不同。合同的订立、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在法律上叫作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解除则不同。它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也不是想解除就解除,想什么时候解除就什么时候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这在法律上叫做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都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例如,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关系一方的劳动者被判刑,劳动合同就可以自行解除;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在法律上叫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就是合同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通过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协议解除的最大特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完全同意。

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它对于整顿和加强劳动纪律,增强企业在职职工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促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之间、劳动者之间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表面上看,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关系是一种消极行为,但从实际上看,它具有积极的作用。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当事人未履行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就是说,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标的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劳动合同的解除,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有正当理由。所谓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是指那些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事项。这些事项,一般由法律、法规作出规定,也允许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在劳动合同上加以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时,必须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如果是在法律、法规中已经作了规定的那些条件,劳动合同可以不再做规定,而可直接依照执行。只有法律、法规没有做规定的那些条件,双方当事人才可以自行协商确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解除条件之外解除劳动合同,即属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是体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有一些是双方当事人都适用的条件,如“双方达成协议”、“职工应征服兵役”、“法院已判刑”等,而有一些解除条件的规定,是只适用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之中的,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满以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必须符合的那些条件。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不论是对双方当事人都适用的,还是只适用于用人单位或只适用于劳动者,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所必须符合的一般条件,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在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条件下,在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后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的一般条件有:

一、当事人自愿协商解除。公民个人之间的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解除。法人与公民之间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但不能因此损害国家的利益。

二、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受害的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三、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

四、因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时,也必须解除合同。

五、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变更时,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六、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由于关闭、停产,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

总之,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未实现以前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国家规定了严格的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解除条件既包括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的,也包括用人单位一方的,和劳动者一方的。当出现法定条件时,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做好善后事宜,不能因此而侵害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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