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家畜保险事故赔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9页(216字)
台湾《家畜保险办法实行细则》第17条规定,被保险家畜因第三人之过失发生保险事故时,承保农会得于给付赔偿金额后,代位行使对第三人之请求权。第20条规定,被保险家畜发生保险事故死亡,其尸体应由承保农会处会理。第29条规定,承保农会得在每月应缴再保险费内扣除前一个月再保险农会应摊付之再保险事故理赔金额,不足部分,省农会应于每月15日前拨付承保农会,县市农会应于每月25日前摊还省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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