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工会工作手册

什么叫劳动合同的终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97页(2192字)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根据而成立,又可以因一定的法律根据而终止。并不是说,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意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意味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原来依法确立的权利义务归于终结。这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深远的利害关系,因此,劳动合同的终止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劳动合同的法律权威,也是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说,通常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了全部义务,实现了所应取得的全部权利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不再存在。这种合同的终止方式是最完满的。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基于上述法律行为依法终止有下列两种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结。因此,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即使是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续订了合同,这也不能说明双方当事人原先的劳动法律关系继续存在,因续订的劳动合同已与原先存在的劳动合同完全没有关系。它是双方当事人重新确立的一种新劳动合同关系。原先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期限届满已终止了。

二、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对于轮换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为了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劳动合同,不得续订。如果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仍然需要轮换工,只能重新招用新的轮换工,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原先的轮换工劳动合同必须予以终止,即使原来的轮换工想再从事原先的工作,也须按规定经过法定期限后才可以继续被录用。

狭义的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基于法律行为而消灭,而广义的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成立,因而它也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多方面的,通常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一、因劳动合同制工人死亡终止。由于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与劳动者本人有着紧密的联系,只能由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亲自履行,所以,如果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因故死亡,因合同的一方主体消失,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劳动合同只能终止。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限内离休、退休,或者经医生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退职时,用工单位与该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予终止。

三、因企业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企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关闭、停工,合同制工人由劳动主管部门重新安排工作后,原订劳动合同应予终止。

四、因企业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企业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又整顿无效而宣告破产,用人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主体的义务时,劳动合同也应终止。

五、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劳动合同在改造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而发生了当事人所无法预料,或虽然能预料而无法防止的不可抗力事由,如地震、水灾、战争等,致使原订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合同期限内又无恢复的可能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除依上述理由终止外,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一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而终止。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或无继续履行的可能。经当事人一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如合同制工人一方另有选择,企业一方劳动力多余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二是经仲裁或判决而终止。劳动合同可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或判决而终止。这方面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根据劳动争议的原因,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裁决或判决终止争议双方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2)劳动合同经劳动合同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也应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样也必须依法进行。即劳动合同在终止时也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无论是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还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终止劳动合同,都必须办理必要的手续,合理处理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劳动合同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法律权威性应得到有关当事人或主管部门的尊重。当事人或有关管理部门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劳动合同或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均属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处。这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合同法律效力都是适宜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