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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21页(3487字)

集体合同依法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这对于保持集体合同的稳定、严肃合同纪律、维护生产秩序、协调劳动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在集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履行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是可以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

所谓集体合同的变更,就是指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发生某些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集体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它可以是集体合同有效期限的变更,也可以是标准条件、义务性条款的变更。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手续和内容合法,变更原合同关系是法律允许的。

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致使集体合同的履行已成为不可能或是没有必要,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提前终止原订集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集体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尽管都可以发生消灭原集体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但合同的解除并不完全等同于集体合同的终止。前者是集体合同尚未全面履行或者根本没有履行而终止合同关系;后者却是指集体合同已经全部履行而终结合同关系。

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使原订集体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对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极大的利益关系。因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集体合同的法律权威,国家法律规定,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才可以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在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

一般来说,集体合同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成立后,经过双方重新协商同意,是可以变更或解除的。法律上对此作出规定,目的是为了使工会及其代表的职工与企业行政的合同关系更能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和新条件。使企业更能够切合实际地组织劳动生产和安排劳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如果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集体合同,但变更合同又可能侵犯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前提下,从客观实际出发,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来确定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是允许当事人可以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还必须以变更和解除合同行为不影响国家的宏观计划,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前提。因为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尽管国家的计划安排已不是企业安排生产的依据,但对一些承担国家重大计划项目的企业,在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时,必须以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完成为前提,不得因此而损害国家利益。另外,集体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以及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在变更和解除合同中,都不得对此造成影响,以致损害社会利益。

二、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废除。

集体合同是企业完成国家计划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执行国家计划项目的企业的集体合同,一旦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集体合同中的有关生产经营计划的条款就应作相应的变更。这种变更,必须得到签约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只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可以发生变化。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补充集体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了变化。

集体合同的订立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任何集体合同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涉及到集体合同条款的有关内容发生了变化,如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职工福利、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集体合同的相关内容都要以此作相应的变更,甚至解除集体合同。因为如果继续执行原订集体合同的这些条款规定必然会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因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是可以引发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

四、企业因法定整顿、破产、停产、转产而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因濒临破产而被法定整顿,在整顿期间,集体合同的有关条款将难以得到全面履行。为了使企业早日走出困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在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是可以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另外,企业破产、停产、转产这一法律事实本身就说明了企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发生了变化,企业基于原来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而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条款,因企业转产、破产、停产后而失去相应的主体资格或者是它们的行为能力、履行能力受到了限制甚至终止,而变得难以得到履行。在这样情况下,集体合同被变更甚至解除是难以避免的。但必须指出的是,企业行政一方由于法定整顿、破产、停产或转业而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且确实是无法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前提下才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企业行政因法定整顿、破产、停产或转产只是使其失去了部分履行集体合同的能力,或是经过努力有全面或部分履约能力的,企业行政还应该继续履行集体合同。企业行政一方不得以欺诈或隐瞒手段,采取种种不符合法定变更或解除条件的行为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而逃避履行集体合同的有关义务,而且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而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某种外部力量。如战争、地震、水灾、旱灾或雷击等社会或自然因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散集体合同。但应根据不可抗力事由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该集体合同是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抑或是推迟履行。此外,当事人一方虽无过错,但因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也是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条件之一。这是因为对当事人履行集体合同有影响的其它因素发生了变化,致使原订集体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变得无法履行。如果企业行政在集体合同中规定要改善劳动关系,但由于与订购材料合同的第三方当事人因故中断或迟延履行合同而影响到了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变更集体合同。

六、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成为不必要。

集体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可能影响集体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因此,合同订立后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且违约行为已使集体合同继续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变得没有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变更集体合同的某些条款或终止集体合同的履行。但为了保持集体合同的稳定性,发生这种情况时,法律对此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当事人如果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经过合同登记机关的批准。

七、由于工会解散,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如果订立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工会解散了,集体合同就难以再继续履行。工会解除,是集体合同解除的一个条件。但如果工会解除后又与其他工会合并,则集体合同中的工会义务应由合并后的工会承担;原工会分立后,情形也是如此。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就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而且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都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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