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般废弃物清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20页(316字)

台湾《废弃物清理法》第2章一般废弃物的清理中第6条规定,一般废弃物,除应依下列规定清除外,其余在指定清除地区以内的,由执行机关清除:(1)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2)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的,由使用人清除;(3)火灾或其他灾变发生后,经所有人抛弃而遗留现场者,由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其无力清除者,由执行机关清除;(4)建筑物拆除后所遗留的,由拆除人清除;(5)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处所便溺的,由其占有人清除;(6)4公尺以内的公共巷、街,由相对户或相邻户分别各半清除;(7)道路的安全岛、绿地、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由其管理机关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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