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23页(1529字)
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除必须具备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法定条件外,还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基于维护集体合同的法律权威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同时这也有利于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
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单方解除和双方协议解除两种形式。单方解除是指在某些法律规定的事由后,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单方终止集体合同的行为。双方解除是指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后,依法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行为。集体合同的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所依据的条件不同,自然其变更和解除的程序也有区别。
一、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其变更或解除合同行为与集体合同的签订行为的条件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且就是他们的程序也有相似的地方。如:1)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或解除的集体合同条款,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与理由。2)双方协议。如果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建议后,另一方当事人也有相同的意愿,双方就可以将变更或解除的集体合同条款达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实际上是一个新的集体合同或原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协议书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应报集体合同登记机关登记备案。4)协议成立,原订集体合同或原合同中有关的条款即行失效。在协议书即新合同或原订集体合同修正案尚未正式生效前,原集体合同仍然有效。
当事人双方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建议或对该建议的答复,应在集体合同规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在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集体合同法的条件下,集体合同当事人的上级机关应会同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建议和答复的期限作出统一的规定。建议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也可以提出要求答复的期限,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和考虑时间。对方当事人在接到关于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建议后,应当在建议提出的答复期限作出答复。如果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没有提出要求答复的时间,则可按通常的适用期限即10日内答复。如果在10日内作出答复有困难时,可以对答复时间予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应超过15天。因为答复时间过长,必然会影响到提出建议方的具体工作,进而影响到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行为的顺利实施。
二、单方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集体合同依法订立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工会一方当事人解散、企业破产、不可抗力现象发生、因一方过错而使原订集体合同的继续履行已毫无意义等,法律并不完全禁止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但对属于这类性质的合同,基于上述事由而获得变更或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行使变更或解除权。但在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时,仍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履行法定的手段:1)工会解除,应提供会员大会通过的解除决议书副本或国家强制解散通知书的副本。2)企业破产,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3)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现象发生而需要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4)因对方过错而使原订集体合同的履行变得毫无意义时,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集体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向集体合同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享有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权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提请集体合同纠纷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