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13页(457字)

民族分裂的对称。在遵守宪法基础上维护国内各民族、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民族团结是克思主义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的总政策和总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一项基本保证。民族团结以民族平等为前提,是民族平等的结果。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之间存在着互为因果、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辩证统一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最重要任务,是消灭民族压迫制度的政治经济根源——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只有消灭民族压迫制度才能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经过长期努力才能逐步实现各族在事实上的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民族关系上的基本政策。我国1982年《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