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组合中央会债券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9页(254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1)中央会可发行畜产金融债券。(2)畜产金融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中央会纳入之出资金的20倍。但是,当为了该债券的借换而需要时,或法律另有规定时,例外。(3)当依据第2项但书之规定而发行了畜产金融债券时,须在发行后1个月内偿还相当于其发行额面金额的旧畜产金融债券,或履行该当债务。(4)畜产金融债券可以贴现的方法发行之。(5)对畜产金融债券的本利偿还,政府金额予以保证。(6)关于畜产金融债券的消灭时效,本金为5年,利息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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