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进境猫狗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6页(328字)
泰国进境动物检疫法律中,对进境猫、狗检疫作出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出口国应至少3年内未发生狂犬病;(2)至少在出境前15天,为动物注射合格的狂犬病疫苗;(3)动物须经钩端螺旋体病检验,结果为阴性;(4)出境时,动物必须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迹象;(5)出境前,动物必须在出口国饲养了至少6个月;(6)动物须携带由出口国注册兽医签署的身份证明,注明猫、狗的年龄、品种、性别、颜色、标号及其他身份特征;(7)动物入境时应携带出口国官方兽医官出具的健康证书,证明上面规定的内容;(8)动物只能在一个指定的中转口岸过境,如需着陆过境,动物需装箱搬运;除非有指定的转运检疫区,动物不得离开任何机场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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