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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的比列构成如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83页(780字)

指职工代表在企业职工总数中的比例和职工代表中各类人员的比例。职工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否恰当,关系到职工代表队伍的代表性,关系到能否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确定职工代表在职工总数中的比例,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因厂制宜,既要保证有广泛性、代表性,又要有利于生产,便于商讨问题。一般来讲,大型企业或联合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可小些,小型企业或分散作业的单位,比例可大些,尽量做到一个班组或一个作业单位能有一名职工代表。一般规定,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可占职工总数的3-8%;中型企业可占8-10%;小型企业可占10-15%。为了保证选出的职工代表各类人员占有适当比例,在按部门分配名额时,可以提出各类人员名额分配的原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它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应当增大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在职工代表中的比例,以利于改善目前职工代表状况,提高职工代表的总体素质,同时限制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代表数,避免把职工代表大会开成领导干部会议。职工代表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的具体比例各占多少,企业可根据各类职工构成情况,在不违背条例规定的原则下,做出适当的规定。在大中型企业职工代表中,工人代表占50%左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30%左右,领导干部占20%左右为宜。工人代表,是指在企业从事体力劳动为主的生产人员,包括班组长,但不包括已不从事体力劳动的“以工代干”人员。总之,要做到代表结构合理,既要防止片面强调职工代表中的工人数量,形成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代表偏少的情况;又要防止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过大,影响职工群众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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