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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如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724页(474字)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企业的职工既是本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也是本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是企业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件》第8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条例》第25条、第26条具体规定了职工在企业内部享有以下权利和应履行以下义务,其权利是:①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③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④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⑤辞职;⑥享受退休养老待遇;⑦其他权利。其义务是: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②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③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④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⑤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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