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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如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724页(60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条例》第1章第11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成为权力机构的情况下不宜成为其常设机构。但是,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主要代表者,根据集体企业《条例》的规定精神,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集体企业工会的应有职责,集体企业工会应当而且可以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尤其是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成为企业权力机构,进一步加重了工会的责任。集体企业的工会必须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以适应集体企业工作发展的需要。集体企业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其职责主要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决定,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协助常设机构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代表)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具体评议企业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政策、业务和民主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和常设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上级工会应当积极指导和支持集体企业工会开展工作,并且具有对集体企业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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