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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兴办企事业的依据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833页(938字)

(一)法律依据。根据《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工会有独立处理自身所有的资产的权力以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能力。这自然也包括工会兴办合法事业的权力以及承担经济风险的能力。而且它并未超过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起来的组织,通过包括经济手段在内的方式达到自我维护目的的范围。

(二)政策依据。工会兴办各种企事业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工会是群众团体而不是党政机关。工会不掌握管理国家经济的权力,不控制各种紧俏物资和短线产品,不具备“以权经商”的条件,也不可能形成“政企不分”、“官商合一”的格局。1985年,全国总工会、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旅游局等六个单位发出联合通知,已经明确了工会组织可以兴办企事业。

(三)实践依据。我国工会兴办企业和各种事业已被长期的实践证明是可行的、有利的。早在50年代,我国工会就举办了为职工服务的福利事业,开发了一些新的服务内容。在改革的新形势下,近几年各地工会兴办企事业发展较快。许多工会组织,积极兴办了职工福利基金会、职工信用社等金融组织。组织开办合资公司、服务公司,发展面向社会的工业、饮食服务修理业、商业、文化娱乐业的企事业,协助组织开展有偿服务,等等。这些企事业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为社会所接受,为改革和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符合工会的性质和宗旨。工会兴办各种文化福利事业和经济事业,符合工会作为职工群众为维护和发展自身利益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的性质。国外几乎所有工会组织都拥有强大的实业集团,都举办了大批企事业。工会兴办这些企事业增强了工会的经济实力,成为维护工人权益,吸引工人实现工会运动目标的不可缺少的经济依托。我国工会兴办企事业,既有同国外工会相同的一面,又有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的特点。在我国,工会兴办企事业的宗旨是为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为职工排忧解难,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开辟工会新财源,增强工会财力,为推进工会事业服务;促进商品生产,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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