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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兴办经济实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856页(4114字)

工会兴办的经济实业,又称之为工会兴办的第三产业,是工会经费与财产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这一问题在当今世界工会运动和工会立法中都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问题,所以,在这里特别加以讨论。

(一)工会经济实业的发展及意义

工会的经济实业,是由工会的利会福利事业逐步发展而来的。在早期工会运动中,举办失业救济所、消费合作社、职业介绍所及医院、学校等社会福利事业,是工会重要的经济活动内容。但这些事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给会员在经济上以帮助和服务,并非为了营利。为了保持这些事业的社会福利性质,许多国家工会立法明确规定:工会不得为营利事业。

二次大战后,特别是6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国家阶级斗争形式相对趋缓和工会力量的发展增长,工会所经营的经济事业逐步超出了早期工会运动中那种互助和自救的性质,而发展成为社会经济结构中一种独特的经济势力——工会经济实业。所谓工会经济实业是指由工会出资或控股的经济实体。这种经济实体多是与会员利益有密切联系的行业,从经营特点上看虽然仍具有某种社会福利事业的性质,但已不限于此,而成为工会所有的、以为职工和会员服务为主的经营性的经济实体。这种工会兴办的经济实业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如亚洲的新加坡工会所办的在新加坡的某些产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工会办的保险合作社为全国第三大保险公司,消费合作社经营33个超级市场和几百家平价商店,交通工友合作社拥有的出租车占全国出租车总数的60%。欧洲的原西德工会所兴办的实业,到80年代初已拥有15亿克的资本和10亿马克的储备资本。尽管到80年代中后期,西德的工会实业不很景气,但仍然不失为西德社会的“经济巨人”和“欧洲最大的康采恩之一。”

工会实业的发展,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运动以及社会经济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增强了工会运动的实力,使工会有可能运用自己的财力来为会员和职工群众服务。如新加坡工会自70年代以来,坚持向会员子女发放桨学金、助学金并提供无息教育贷款,原西德工会向会员优惠出售住宅、商品,低息贷款等,不仅帮助会员和职工解决了具体困难,而且增加了工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二是提高了工会在和资产阶级抗衡中的实力。前西德工联主席费特尔认为:工会企业具有“对今天掌握经济命脉的那些人施加具体的、社会的压力来调整经济”的作用。当然,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实业必然也要受到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制约和影响,其发展也是步履蹒跚、曲折艰难,并且,工会企业在“对抗”资本主义经济势力的斗争中,究竟有多大的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实践来说明。

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会实业,是近几年才开始兴起的。虽然时间很短,但现有成果已显示出这是一个很有发展前途的事物。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其国家性质的改变,刚刚开始的工会实业也面临着何去何从的选择。鉴于此事正在发展变化中,在此便不加论述了。关于我国工会经济实业的状况,也留待下面叙述。

(二)资本主义国家关于工会经济实业的法律规定

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立法关于工会兴办经济实业的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法律允许工会兴办实业。如法国工会法规定:“职业工会有权资助生产性或消费性的合作社团。”新加坡的工会法律确认工会可以进行实业投资、债券和股票买卖以及地产买卖。新加坡工会实业的发达,与这一法律规定的支持与保护,有着直接关系。伊拉克法律也规定,“工会财产投资收益”为工会的收入源之一。

法律限制工会兴办实业。在当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中,对于工会兴办实业的限制,一种是干脆不许工会兴办。如墨西哥法律规定:禁止工会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阿根廷法律规定,对工会财产免税的原则是其财产“不以盈利为目标点”。这种所谓“不盈利”的规定,使得工会只能兴办社会救济或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而不能兴办实业,因为不盈利便不能称为之实业。再一种是对于工会实业的范围、种类进行限制。如玻利维亚法律规定:工会有权“组织生产和消费合作社,但不得生产会员工作的企业或产业所生产的同类产品”。委内瑞拉法律也规定:工会“不能组织其目的是生产与会员工作所生产产品相同商品的生产合作社。”

资本主义国家关于工会兴办实业的不同的法律规定,反映了各国不同的政治和经济特点。一般说来,工会经济实业比较发达的多是该国家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特别是在一些不允许参加活动的国家,如新加坡,该国法规定:“工会的基金不能被用作……任何政治目的”,所会,工会自然把基金和力量都投入到经济目的上,而政府对此也乐得采取扶持态度。而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国家,一则工会自身的基金有限,再则国家也不愿工会插手到本来不发达的国家经济中再来争口嘴,因而,法律对工会办实业一般采取限制的态度。

(三)我国有工会经济实业及其法律规定

我国工会兴办的经济实业,是改革开放后才发展起来的。促成我国工会经济实业兴起的原因,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工会实业兴起的基本的社会经济原因。在过去一统的计划经济下,工会和职工的经济需要,完全由国家统一安排,既不需要也不允许工会来发展自己的经济实体。随着商品经济大潮的涌来,工会独立的经济身份和经济作用越来越突出,举办经济实业自铁饭碗成为加强这一身份和作用的重要途径。二是工会运动自身的发展,这是工会经济实业发展的内在原因。随着工会活动范围的扩大和作用的加强,工会的经费收支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工会必须要设法自筹资金。而工会经济实体的兴办,直接促进了工会的工作并扩大了工会的作用。在兴办经济实体的过程中,工会把发挥自己的优势诸如职工技术协作组织的力量和解决职工群众的困难诸如安排失业待业职工及其子女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既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又适应了工会运动发展的要求。

在此之前,我国工会立法关于工会兴办经济实业没有特别的规定。1950年《工会法》只是把“工会兴办的文化、体育等事业的收入”作为工会经费来源之一。所谓“文化、体育事业”,主要是指工会兴办的文化宫、俱乐部和休(疗)养院等。这些单位主要是一些职工福利性质的不盈利或盈利很少的事业单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工会所办的经济事业在80年代中期有了长足的发展,其主要特点就是在范围上突破了原来只限于文化、体育部门而扩展到众多经济部门,在性质上将单纯的事业单位而发展为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并举,在经营方针上将以社会福利为目的改为社会福利与经济效益并重。到1989年底,全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工会企事业体系。这个体系是以工会原有的文化、体育事业为基础,由各类职工旅行社、职工技协组织、职工消费合作社、职工信用合作社、职工住房合作社,以及基层工会直接兴办的为职工生活和工业生产服务的第三产业等经济实体所构成。1990年,这些经济实体共有1万余个,有从业人员10.5万人,资产总值达20亿元,生产总值17亿元,盈利3.7亿元。仅上海市工会实业总数即达2000余个,注册资金1.42亿元,就业人员3万多人。从1988年到1991年,上海工会实业共完成营业收入31.76亿元,上交税金1.45亿元,实现利润2.02亿元。工会的企事业,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

我国工会实业的实际发展,为工会立法关于工会实业的规定提供了依据和基础。1992年《工会法》肯定了工会兴办经济实业的方向,并对工会实业的性质、隶属关系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关于工会实业的性质,该法规定:“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为工会经费主要来源之一。这一规定与1950年《工会法》规定的区别在于,工会不仅可以有事业单位的收入,还可有企业单位的收入。事业单位的主要特点在于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企业的特点则在于从事生产、经营、流通活动并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一般说来,事业与企业的主要区别即在于是否盈利。事业可以不盈利,企业在我国除个别政策性亏损的单位外则必须要盈利,否则就无法存在下去。1992年《工会法》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规定工会的经济实业是可以盈利的。当然,盈利并不是工会实业的直接目的或终极目的,其直接目的是为职工群众和工运事业服务,但盈利是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便谈不上服务。

关于工会实业的隶属,该法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这里说的工会所属企、事业,是指工会用其经费或自筹资金或国家拨交给工会使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这些企事业应属于工会财产范畴之内,肯定这一点,对于保障工会企事业的产权性质,保证工会实业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工会实业的发展,还刚刚是个开始,但目前的成果即已显示出了这是一个大有前途的事业。但工会经济实业的发展,还需进一步通过有关工会实业的立法来予以保障,诸如关于工会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工会实业不盈利便无法经营的关系,关于工会经济实业与一般经济实业在性质上和法律地位上的差别,关于工会经济实业与党政机关经商的区别等,都应该在法律上予以具体规范。这样才能保障工会经济实业的健康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对于工运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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