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25页(444字)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持本会会务的常设机构。根据199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委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①解释政协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②召集并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③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④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⑥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⑦决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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