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48页(253字)

为审判特别重大的案件而设立的审判庭。是临时设立的审判机构,审判任务完成后就撤销。特别法庭审判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它所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宣布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法庭设庭长1人,副庭长3人,审判员31人。该特别法庭于1981年3月6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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