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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会企事业的从业人员如何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854页(662字)

工会企事业所需工作人员应优先安排本企业干部职工的待业子女、家属和离退休职工。

工会企事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其条件是:

(1)热心为职工服务。

(2)政策法制观念强。

(3)作风正派,不谋私利。

(4)有一定的业务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

(5)身体素质好。

此外,工会企事业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签订用工合同,企事业负责人向主办工会签订,其他工作人员向企事业负责人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也可终止。

工会企事业的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辞退,要事先征得主办工会同意方可办理手续。

工会企事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当地劳动人事等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作为管理、技术骨干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一般实行补差工资,有特殊劳动技艺和管理才能的人员其补差工资最高不得突破聘用单位人员平均标准工资的两倍。

工会企事业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离任时,必须接受主办工会组织的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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