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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进行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005页(941字)

我国企业原来实行等级工资制。所谓等级工资制,即由国家下达企业工资总额,制定统一的工资标准。工资等级表、技术等级标准或职务等级标准。就工资形式来看,主要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形式,辅以适当的奖励制度。我国企业全面实行等级工资制度始于1956年。从1956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曾对等级工资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但传统工资体制的模式基本未变。

等级工资制在我国建国初期,有其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它比较合理地反映了各种不同劳动之间的差别,有利于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但它在实践中产生的弊病也是十分明显的,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实行等级工资制,一切都由国家说了算,因而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统一规定企业的各项工资标准,不能准确反映企业之间的差别,容易产生“一刀切”。

第二,工资等级差距小,而且基本上固定不变,必然产生平均主义,造成“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影响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工资关系不合理。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标准高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央企业高于地方企业,重工业高于轻工业,大企业高于小企业。

第四,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不能准确反映职工在劳动和报酬上的实际差别,人为因素很大。况且这种等级一经形成,长期不变,更易脱离实际。

第五,工资标准繁多。一个部门,一个企业往往有几十种工资标准,执行起来十分麻烦,不易。

第六,原有工资形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不能反映劳动者个人和企业集体提供并得到实现的劳动量,不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

实践证明,改革不合理的企业工资制度,势在必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特别是近年来企业改革的深化,工资改革也已拉开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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