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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享受什么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050页(294字)

根据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87)卫防字第60号文件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的通知,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和平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按确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凡是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撤销的,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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