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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因公负伤界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051页(430字)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伤亡,应享受因公负伤待遇。

(1)在从事日常工作或者执行企业行政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等);从事对企业或者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死亡;(3)从事与企业工作有关的发明或技术改进的工作而造成伤亡;(4)出国援外人员因病亡故者;(5)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负伤,残废或者死亡;(6)职工在生产或工作中因为所从事工作性质而造成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残废或死亡;(7)职工集体乘坐本单位汽车去开会,听报告或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死亡;(8)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者;(10)转入企业工作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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