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结算有哪些基本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纳手册》第217页(1717字)
(1)银行汇票一律记名。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应在填写的“银行汇票委托书”上详细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账号、用途等项内容。能确定收款人的,需详细填明单位、个体经济户名或个人姓名。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的人员姓名。
(2)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应根据需要确定是否支付现金和允许转汇,如需支取现金,可在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大写金额前注明“现金”字样,银行受理后签发带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如明确不得转汇,可在“银行汇票委托书”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银行将根据要求在签发的银行汇票用途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这样汇票就不能再办理转汇。
(3)银行汇票金额起点为500元。
(4)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部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5)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直接办理结算,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账的银行汇票经背书向兑付地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6)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后,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连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7)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要注意审查如下内容: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收款人;银行汇票是否在付款期内,日期、金额等内容填写是否正确无误;印章是否清晰,是否有用压数机压印的金额;银行汇票与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是否相符;汇款人与背书人的证明或证件是否真实,是否与倍数相符。
(8)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支取款项时,必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或兑付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并在银行汇票背面盖章或签字,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后,才能办理支取手续。
(9)专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10)支取现金的规定。收款人如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汇款人在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时,须在“汇款金额”大写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11)分次支取的规定。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支取款项时,如需分次支取,应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户办理支付,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利息。
(12)转汇的规定。银行汇票可以转汇,可委托兑付银行重新签发银行汇票,但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兑付银行必须在银行汇票上加盖“转汇”戳记,已转汇的银行汇票,必须全额兑付。
(13)退汇的规定。汇款人因在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或因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汇。
(14)挂失的规定。持票人如果遗失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应当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在银行受理挂失前(包括对方行收到挂失通知前)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如果遗失了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可通知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求协助防范。遗失的银行汇票在付款期满后1个月内,确未冒领的,可以办理退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