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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结算有哪些基本规定?

书籍:出纳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纳手册》第223页(1552字)

(1)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签发人或承兑人有汇票正面记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否则,签发人或承兑人对被背书人不负保证付款的责任。

(2)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的不超过六个月。如需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也可按供货进度分次签发汇票。

(3)无款支付的规定。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而不能支付票款时,如果属于异地办理委托收款的,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在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字样,按照委托收款结算无款支付手续处理,将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如果属于同城用进账单划款的,比照空头支票退票处理。同时,银行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处以2%赔偿金给收款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账户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时,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款项外,将根据承兑协议对付款人执行扣款。对尚未收回的款项转入付款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每日按0.5%计收罚息。

(4)使用商业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法人。

(5)签发商业汇票应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承兑、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商业汇票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6)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方法。商业承兑汇票按购、销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承兑时,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下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再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7)商业承兑汇票的办理方法。

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对在同一城市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将汇票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对在异地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五天内,将汇票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对逾期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次日起十天内,将汇票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超过期限,银行不予受理。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收款时,均需要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委托收款货物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汇票号码,将汇票随托收凭证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8)收款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的签发和到期日期、收款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全称。账户及开户银行、大小写金额等栏目是否填写齐全正确。

汇票上的签章(签发处应加盖签发单位的法人印章,承兑人盖章处盖付款人预留银行印章并填写承兑的日期)是否齐全正确。

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承兑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但应注意:有效期是从承兑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汇票的签发日开始)。

汇票上有无批注“不得转让”的字样。经转让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每一手的背书人是否为前一手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背书的签章是否正确(是否为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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