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植树造林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7页(296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修正通过森林法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3)宜林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4)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5)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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