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系统机构设置概况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3页(1224字)
1994年,是税务机构分设,地税系统和国税系统机构同时组建的一年。地税系统机构设置的情况是:
在中央一级,不设立地税局,而是将原国家税务局改建为国家税务总局,由原来的副部级机构升格为国务院的正部级机构,作为中央税务系统也就是国税局系统的首脑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国务院总理提名后任命。国家税务总局兼有对地税系统的业务指导、工作经验交流和政策法规执行监督检查的责任或任务。对省级地税局局长的任免,地方政府需要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意见。
在财政部设立税政司,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制订和解释工商税收、关税和农业税收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负责对外草签国际税收的协议、协定;研究制订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研究税源的变化,提出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运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审定对国家收入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案减免税等。
在财政部设立农业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其主要任务之一是管理全国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简称农业五税),参与拟订农业五税的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编制和执行农业五税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研究农业五税政策等。
在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根据地税系统分管的业务需要,一般抽调原省级及省以下各级税务局三分之一左右的人员(部分地区还抽调了省及省以下财政机构原主管农业五税的业务人员)及其相应的办公设施等组建为各级地税局。税务机构的分设一般遵循人员跟着业务走的顺序进行。这样不致于因分家影响税收的征收管理和各项税收任务的完成,保证税务工作的连续性。人员跟着业务走,加之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从而能够在分家中同时分出友谊、分出干劲、分出效率。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地方税务机构叫“××省(或自治区、市)地方税务局”,为正厅级单位;在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设置的地方税务机构叫“××地区(或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在县(市)、自治县(旗)设置的地方税务机构叫“××县(或市、旗)地方税务局”。县(市)级地税局根据行政区划和税源等情况设置税务所(征收处)等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地税各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省以下地税局机构设置的详细情况见本篇第三章。
各级地税系统与国税系统的主要区别是:省级及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共有三级机构设置)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税系统从上到下设置为四级,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