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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构分设与分税制的衔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75页(823字)

为保证实行分税制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都能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税务部门采取分设中央税务局的地方税务局的办法,有关征收、缴库职责划分如下:

1.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海洋石油资源税,由国家税务局和海关系统负责征收;

2.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增值税和证券交易税在“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级次栏中注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

3.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和其他资源税,由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

4.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交纳的各项税收,因属于“增、营”兼有(或“增、所”兼有、“营、所”兼有),而以增值税为主,应由国税局系统征收,并按所收税款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涉外税收,应由国税局系统征收,并按所收税款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5.能交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缴库办法不变;

6.对清缴以前年度的收入的处理:对清缴以前年度的收入,全部按分税制的中央地方收入划分办法办理。根据新老税制之间的转换情况,分别按新税交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原产品税、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环节营业税作为增值税缴库;原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和烟酒专项收入作为消费税缴库;原工商统一税按产品的不同,分别作为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缴库;资源税等按新的划分办法,分别缴入地方金库和中央金库;其他各税仍按原办法办理。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随同正税缴纳,正税属于中央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正税属于地方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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