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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123页(1845字)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对《营业暂行条例》第一条中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作出了如下解释: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即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自1994年1月1日起,凡发生营业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的,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它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二)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新颁布的营业税法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作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具体内容有以下几项:

1.铁路运输的纳税义务人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其他陆路运输的纳税义务人

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这里的“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2)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

(3)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3.租赁与承包企业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为了便于税收征管,堵塞偷漏税漏洞,营业税对扣缴义务人作出了若干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商誉等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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