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171页(10285字)
一、纳税义务人
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有住所,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永久性居住权并因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其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种特许权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为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因任职、受雇、履约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不属该雇主的中国境内营业机构、场所负担的,免予征税。
二、课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由于个人取得的所得种类、范围很广,所以对哪些所得项目征税,是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从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制度有两种基本类型,即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前者是对纳税人不同的收入分项定率征税;后者是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综合申报,汇总计算征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了前一种办法,即列举所得项目,分别计算征税的方法。凡列举征税的项目,即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都要依照规定征税。中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征税对象,具体有以下11个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中,奖金是指对工作有一定成效给予鼓励而领取的奖金,不包括个人在科学、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发明创造所取得的奖金。工资与薪金都是劳动报酬所得。许多国家将工人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职员的劳动报酬所得称为薪金。由于在我国工作的个人,既有职员,又有工人,所以把二者并列起来,作为一项应税个人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合并计算征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合并计算纳税。如果外籍来华人员在华居住不足1个月,应按其月工资、薪金、收入依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得出当月的税额,再以实际居住天数占当月天数的比例计算出其实际应纳税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它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对个人无照从事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按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它营利业取得的所得。(3)上述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取消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上述所得包括纳税人按月或按次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这是原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税项目,规范统一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为了加强对承包、承租收入的调节,仍然把它作为一个征税项目并改为单独征税。
4.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各种演出与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它劳务取得的所得。以上所列基本保留了原个人所得税和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列举的各种劳务项目,对目前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广告、经纪服务和代办服务也明确列入该征税项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劳务项目,届时也将予以具体明确。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的作品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这原属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的一个单列项目,这次统一税法,本可以将其列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考虑到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更多的给予照顾,特在税法中予以单列。由于稿酬所得在新税法中享受减征30%税款的照顾,而根据国务院1990年对稿酬收入减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有关决定的精神,稿税所得应仅限于着书。这次修订税法后,稿酬的范围有所放宽,以便于操作执行。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专有技术以及其它特许权利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提供着作权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该项所得实行按次征税,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1次。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房屋、机器设备、车船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原个人所得税法和原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都列举了这一征税项目。该项所得实行按次征税,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房屋、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发展很快,以债券、股权、房地产为主的各种动产、不动产交易日渐活跃,一部分人从中获得较高收入,有必要通过征税加以调节,故增列了“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该项所得按次征税,以每次收入为1次。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评奖、中奖的增多,使一些人从中得到了可观的临时性、机遇性所得,用税收形式加以调节,会得到公众的欢迎,易为纳税人所认同。在国际上,对这类所得也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在原来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中,曾对中奖人的这种机遇性所得明确过征税。这次修订税法,设立“偶然所得”应税项目,可以增强其征税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除上述列明的10项所得以外,将会有些不可预见的其它个人所得,有的亦应明确为应税所得。这样规定比较主动,免得税法中无规定,该征税又没有依据。
三、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9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按月征收税款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45%,共9级。具体税率见表3-4-1。
表3-4-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我国公民和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个人的收入情况,参照其他国家的税率水平,本着略低于其他国家的精神设计的。税率从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一般都比较高。但是由于外国个人的所属国家和工作类别不同,其收入水平也有很大差别。与外国个人的收入水平相比,中国公民的收入水平差距则更大。按照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越多,适用税率也越高,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也就越多。充分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中等收入者少征税,对低收入者免征税”的公平税负原则。同时,也能够适应我国公民和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的收入水平。按规定扣除费用800元或者得扣除附加减除费用后,一般收入较高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个人都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最低一级税率为5%,与原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的20%最低税率相比,降低15个百分点,调幅是大的,这意味着实行新税法后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将大幅度降低;最高税率45%较原个人收入调节税的60%也降低了15个百分点,降幅也是很大的,外籍纳税人的税负只是高收入者略有提高,大部分纳税人的税负与原税法持平;总体税负为23%,与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总体税负25%左右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税负属于适中偏低,这有利于吸引境外人才,符合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
2.5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税率按个体经营者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具体税率如表3-4-2。
表3-4-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1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经及损失的余额。
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人、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5%至35%的分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原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相比,大大降低了税收负担。原《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为7-60%,对年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的,加征1-4成。按新税法的税率测算,税收负担率普降低,最高税收负担率降低了约20个百分点,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趋于合理。
3.3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特高的除按20%税征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1次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与个人所得税法相比,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税收负担增加50%,超过5万元的部分,税收负担又有50%的增加。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增加对劳务报酬高收入的税收调节力度。参见表3-4-3。
表3-4-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对工资、薪金所得的确认,还有以下特殊规定:
(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即在中国境外任职、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加扣规定数额的费用。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另行明确。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国务院将根据税法所列范围的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适时予以确定。
(2)对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内的中方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扣除个人上交派出单位的管理费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3)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当月工资、薪金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后,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下面各类收入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等;外籍个人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搬家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予以扣除的部分。
(5)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说的“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各项间接费用。所说的“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成本、费用、损失的核算方法,参照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其中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的工资扣除,每月为800元。其他有关政策如下:
(1)个体工商户与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联营,并分得利润的,应在联营所在地就分得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然后依照条例第30条的规定,合并申报纳税,已纳税款可持完税凭证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2)个体工商户兼营种殖业、养殖业、饲养业,上述三业的所得单位独核算,缴纳农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缴农业税,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兼有不同项目的应税所得的,应就各项所得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4)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说“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物(务)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演职员参加营业性演出与表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每次出版、发表文字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次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文字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再版该文字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为另一次所得,应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的文字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实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移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纳税。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出租房屋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扣除规定费用后,还可准予扣除出租房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缴纳的各项税费,以及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在一年内扣除不完的,准许在下一年度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转让债权、股权,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其财产原值,即以其每次转让前最后一次购进的同等数量的同种、同类债权、股权的购进价格,以及购进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为财产原值;数量不足的,以再往前一次购进的同种、同类债权补足,再不足的,以此类推;(2)房屋为建造费或购进价格以及其他费用;(3)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和其他有关费用;(4)其他财产的原值参照以上方法确定。不能提供财产原值正确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估定其财产原值。“合理费用”,是指在卖出财产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1993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已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的债券,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1日起发行的应税债券的利息,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将派红股的股票按票面额折算金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纳税人兼有上述各项应纳税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与中国境内应纳税所得分别计算纳税,并按上述规定分项减除费用,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即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卫生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五、减免税
通过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一些免税项目和减税项目,是世界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参照国际税收的通常做法,为了体现国家对某些所得项目的税收鼓励,在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中也列举了一些免税项目和减税项目。
(一)下列各项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二)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对个人取得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为了鼓励个人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明创造,对其取得成果由省级人民政符,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免予征税。
2.对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F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为了鼓励个人积极参与储蓄和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对在我国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包括人民币和外国货币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国家银行委托其他银行代办储蓄存款和邮政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所得的利息,也免予征税。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个人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留的福利基金中所支付给职工的福利或救济性质的补助金。
5.对个人因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军人取得的转业费、复员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8.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义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