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186页(2287字)
资源税的计税公式是:
应纳资源税额=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可见,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是如何确定和计算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课税数量。按照规定,课税数量的确定应分如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应税产品,以应税产品的实际销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的两部分,以应税产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负有代扣代缴资源税税款的义务人,依据收购的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计算代扣税款的课税数量。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数量的,采取按折算比将原矿加工产品的数量换算为原矿的数量,作为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或者以原矿的产量为课税数量。煤炭可按其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的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金属矿产品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综合回收率和选矿比的计算公式为:
5.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已纳液体盐税额可以抵扣。具体到盐的课税数量有如下情形:以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并矿盐等固体盐的销量和自产自用量为课税数量;以上述固体盐再连续加工粉洗盐、精制盐等再制盐,如无固体盐移送使用量记录或记录不清的,应将加工的再制盐按耗用原盐的系数折算为固体盐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对外销售或用于连续加工碱及除固体盐以外的其他产品的液体盐,按照液体盐的销量或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再销售或自用的按固体盐的单位税额征税,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明确了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解释和计算,那么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就迎刃而解了。下面分几种情况举例说明:
例一,南方海盐区某盐场10月份销售海盐原盐30000吨,自产自用原盐5000吨,则该盐场10月份应纳的资源税额为:
(30000+5000)×12=42(万元)
例二,某盐厂1993年5月份销售井矿盐2万吨,生产销售液体盐1万吨。查“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该盐厂生产的井矿盐适用税额为12元/吨,生产的液体盐适用税额为每吨3元,则该厂1993年5月份应纳税额为:
2×12+1×3=27(万元)
例三,某生产固体盐的盐厂1月份外购液体盐2万吨(该液体盐已纳盐税6万元)加工成6000吨的固体盐出售。已知该盐场生产的固体盐适用税额为每吨12元,则该盐场1月份应纳盐资源税额为:
6000×12-6=1.2(万元)
例四,一家生产铁矿石的矿山一季度销售铁矿石原矿50000吨,自产自用铁矿石原矿60000吨。查“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该矿山生产的铁矿石属于入选地下矿(重点矿山),资源等级是三等。按“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的规定,其适用的单位税额标准为每吨13.6元,则该矿山一季度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额为:
(50000+60000)×13.6=149.6(万元)
例五,某铜矿山8月份移送若干铜矿石原矿加工为3.6万吨的铜精矿销售,选矿比经确定为1∶32。查有关的税目税额表和矿山等级表,已知该矿山生产的铜矿石原矿的单位税额为每吨1.3元,则该矿山8月份应纳的资源税额为:
3.6×32×1.3=149.76(万元)
例六,有户钨矿石生产企业3季度生产的原矿品位为0.5%,9月份除外销钨矿石原矿3万吨以外,大部分移送选矿分厂入选钨精矿,选出钨精矿2万吨,精矿品位为68%。根据资源税有关税额的规定,该企业生产钨矿石原矿的单位税额为每吨0.5元。则该企业9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3+(68%÷0.5%)×2]×0.5=137.5(万元)
例七,某油田6月份生产原油10万吨,当月销售8万吨,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1万吨(免税),其他自产自用1万吨。6月份在采油过程中还回收伴生的天然气2万千立方米。已知该油田生产的原油的单位税额为8元/吨,生产的天然气单位税额为每千立方米4元,则该油田6月份应纳的资源税额为:
(8+1)×8+2×4=80(万元)
例八,山东某盐场生产的原盐在9月份除销售1万吨外,其余大部分用于加工粉洗盐了。9月分共加工粉洗盐1.5万吨,粉精盐2万吨,(海盐)精制盐2万吨。已知一吨海盐原盐可加工为0.8吨的粉洗盐,或可加工为0.65吨的粉精盐,亦可加工为0.5吨的精制盐。已知,山东海盐原盐单位税额为25元/吨,则该盐场9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1×25+(1÷0.8)×1.5×25+(1÷0.65)×2×25+(1÷0.5)×2×25=24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