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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减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188页(2269字)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共规定了三项可以减免资源税的情形,它们是: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在开采原油、生产能源的过程中还要消耗能源,耗用原油,其中加热、修井,就地就近用油既便利,成本又低。加热、修井用油是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资源消耗。加热、修井用油不同于其他方面的自产自用油,它不生产或转化为其他商品和劳务,不转移油的收入,其目的还是为了以油采油,以少量的原油耗费生产更多的原油。所以,对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在原资源税规定中就有这一条,这次颁布的新税收条例仍予以保留。此外,加热、修井用油多是边采边用,其用量难以计量和考核,加之数量不大,可见免征这块原油资源税也有从便于税收征纳方面的考虑。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资源税的纳税人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二类,一类是采矿企业,一类是制盐企业。前者大都是地下作业,后者多半是露天作业。矿山更多地容易遭受意外事故,如矿井塌方、冒水、瓦斯爆炸、火灾等因素的影响,轻则遭受大量的经济损失,重则还会导致人员的伤亡;盐场(海盐)目前基本上是靠天吃饭,最易受连绵不断的阴雨天气、风暴骤雨和海潮袭击等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往往都是致命性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因素异常复杂、偶然性强,保险公司大都没有给予保险,而政府的救灾款往往也很有限,这样在发生上述因素并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时,就需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矿山和盐场(厂)与其他工商企业相比,不仅遭受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的情况要多得多,得到的保险范围小,而且由于原料产品价格长期低于价值,矿山和盐场的技术装备差,其防灾、抗灾的能力也比较弱。所以,资源税暂行条例特地列举了这条减免税条款。今年出台的其他几个税收暂行条例,按照国务院财政收归收、支归支的要求,基本上都取消了原来给予纳税人的,包括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的所有临时性、困难性减免税照顾。

如何操作这条减免税款呢?首先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必须排除责任事故、排除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由责任者去负担。其次,要看造成的损失是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均属防不胜防的不可抗力因素。能够预防而听之任之、不予预防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者加大的经济损失,也不应在减免税考虑的范围之内。再次是要了解是否真正造成了重大损失(是不是虚报或只是小的损失,企业可以自救),是否相应有足够的保险陪款和财政拨款,以此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防止个别纳税户因灾多头要钱、因灾发财的情况发生。

为什么将这条减免税权限放在省级人民政府呢?因为1994年在全国推行的分税制将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例外)划为地方收入税,而不是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资源税既然是省级财政收入,在政策(资源税的立法、政策制定权仍在中央)许可的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自然应当有权确定减税或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除上面谈到的加热、修井用油免税和灾情(包括意外事故)减免税外,如果再有其他情况确需减征或免征资源税的,则需国务院作出统一规定,地方政府和中央财税等部门均无权做出新的减、免税规定。

这条减免税条款目前尚未有具体的内容(下述铁矿石资源税减征除外),暂时虚置,主要是为了预料到今后再有什么新的情况确需减免税而设置的,否则,在立法上就会处于被动地位。从内容和行政法规上讲,不论今后资源税减免税项目是否只有上述已经列举的两项,加了这条规定才算全面和完整。

(四)对独立矿山开采的铁矿石减按规定税额的60%征收资源税

1994年税制改革,铁矿石资源税税额的确定是同铁矿石深加工产品(主要是钢材)实施规范的增值税后税负的变动情况相配套进行的。铁矿石深加工产品通过这次税改,实施规范的增值税税率后,降低的税负较多,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至于减少或减少太多,就需要通过加征铁矿石资源税的方式,再把钢材等产品减收的部分拿回来。具体的作法是采取调高铁矿石资源税的办法,推动铁矿石价格的调整,从而拿回铁矿石深加工产品降低的税负。联合企业矿山开采的铁矿石征收资源税后,增加的税负同其深加工产品降低的税负相比,基本保持平衡或略有下降;从联合企业总体税负来说,没有上升,因此,对联合企业矿山开采的铁矿石,征收的资源税不予减征。独立矿山由于铁矿石价格提高的幅度受一些因素的制约,纳税困难较大,为支持独立矿山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将独立矿山开采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即减按规定税额的60%征收。

独立铁矿山减征资源税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在资源税条例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生产铁矿石纳税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相应调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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