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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258页(5456字)

社会保障是国家为了解决养老和失业等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社会制度。其目的是为因年老、生育、疾病、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福利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反映。享受社会保障是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力,提供社会保障是国家保持繁荣稳定的基本条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就需要有可靠稳定的资金来源。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也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资金来源。

一、国外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一些作法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开征了社会保险税(有的国家称为费,但用税的形式强制征收)。不仅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几乎普遍实行了这种制度,东欧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哥伦比亚、菲律宾等国也推行了这种制度。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险税在预算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美国1984年为32.68%,是联邦收入来源中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瑞典此项收入占预算收入的第三位。

国外社会保险税的课税依据一般是按工薪总额计算。税率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瑞典是分项目按照用途不同采用不同费率提取。负担办法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瑞士的社会保险税税率为支付工资额的6.2%,其中雇主和雇员各负担3.1%。哥伦比亚社会保险税税率为工薪的7%一9%,其中三分之二由雇主交纳,三分之一由雇员交纳。也有些国家如芬兰,将养老保险费用与医疗保险费用按应税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各国社会保险税的征收范围是相当广泛的。美国除自由职业者外,所有的个体劳动者都列入社会保险税征收范围。瑞典除对包括所有在瑞典的居住者征收此税外,还对长期居住在瑞典的外国人以及私人公司驻国外不满一年的雇员征收此税。

在征收管理方面,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然后由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使用。也有一些国家由税务机关征收后存入各基金帐户,由各基金组织分配使用。这些基金开支的福利保障项目很多,其中以养老金、国家津贴和失业救济支出为主。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种“大锅饭”体制。职工退休金由企业自己解决,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由于财政与企业统收统支,退休金看似由企业支付,实质上是由国家财政做后盾的。计划经济回避失业问题,即使有,也为隐性,失业保障也不存在。当时的社会保障实际上是企业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统收统支的“大锅饭”体制逐步瓦解。“大锅饭”体制掩盖下的弊端也逐步显现。企业保险毕竟不是社会保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时,职工退休金不能得到全额、及时支付;企业出现停业或破产时,职工退休金的支付就失去着落,失去保障。而且企业间因为新、老程度不同,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的比例也很不一样,甚至悬殊很大。如武汉国棉六厂在职工与退休职工比例将近1:1,每年负担职工退休金近千万元,负担沉重。有些新兴产业,如电子企业退休职工往往较少。企业间退休金负担上的畸轻畸重,无形中妨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有些企业职工因为退休金支付无保障而走上街头,形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有些企业因退休职工太多,退休金包袱太重,以致一些改革措施,如承包等无法推行。如是等等,不同程度上有损于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影响了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间的团结,妨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国家改革开放的大局也是不利的。建立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呼声很高。在此情况下,各地纷纷进行了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的试点。劳保统筹是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的一个过渡办法,它提高了职工退休金支付的保障程度,缓解了劳动保险方面的矛盾,为改革开放提供了较好的社会保障,应该说成绩很大,功不可没。但是也应该看到,劳保统筹制度与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理想模式,与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相比,还相差甚远。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许许多多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

1.劳保统筹社会化程度低,覆盖面较窄。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基本仍沿用50年代的社会保障制度,离退休工资在行政事业经费中支出,社会保障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这对于事业单位的企业化明显不利。而且这种体制下,人们最后的工作单位要负担其终生的退休费用,而人的一生可以在数个单位工作。这显然不合理,不利于劳动力,特别是老职工的合理流动。一些单位对有些富有专长的老职工特别需要,但顾及到上就面临支付退休工资、安排退休生活而忍痛割爱。这不但阻碍了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还形成了不小的资源浪费。就企业来说仍有少部分企业游离于统筹范围之外,乡镇企业、小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几乎近于空白。广大农民及遍布城乡、为数众多的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更是没有具体政策可言,处于放任状态。目前社会保障面尚不及全体劳动者的1/5,达不到社会化之目的。

2.统筹项目各地多少不一,负担比例高低不等。

劳保费用行业间大相径庭,新旧产业间大不一样。地区之间相比也是高低悬殊很大。上海市劳保费用目前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30%,而广西、西藏分别只占5.5%和2.7%。劳保统筹实践中各地根据自身劳保费用的多少、企业承受能力及财政状况,在统筹项目、负担比例上很不一样。条件好的项目就多些,条件差的只能保证退休职工基本生活费用,其它带有福利性质的开支仍由企业依自身情况而定,或全额享受、或削减待遇,或延期享受。这种情况下,企业办社会的通病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企业的社会包袱依然很重。这种地区间、企业间的不平衡,还有碍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从调查情况看,职工退休养老、富余人员安排及医疗费用开支等仍由企业自行解决,企业承担着与正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许多社会性开支。这种状况与市场经济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影响着企业大步进入市场。

3.劳保统筹工作管理混乱。

现行负责劳动保险的管理机构有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处;政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障管理局;负责农村养老保险的民政部门所属的保险管理机构及人事部门等。由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降低了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管理分散、机构重叠,导致社会保障管理工作中大量的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既不利于管理,又给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财力、物力造成浪费。劳保统筹工作上政出多门,也降低了职工劳保费发放管理上的效率和保障程度。

4.劳保统筹工作软收硬支矛盾突出,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程度低。

社会统筹基金的筹集办法属于地方规费范畴,缺少刚性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统筹基金的筹集在许多困难企业的拖欠面前显得束手无策,致使社会统筹手段软化。劳保费用属于人们基本需求,刚性很强,必须及时足额发放。这样收入软而支出硬,社会保障基金缺乏稳定性,难以满足社会保障的支出需要。从长远看,劳保统筹不规范的筹资方式难以适应必须规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很难应付改革时期隐性失业必然的显性化趋势及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代剧增的庞大社会保障费用开支的需要。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障基金不规范的筹资方式必然为规范的筹资方式取而代之。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具体设想

美国哈佛大学一位经济学家在谈到我国企业中大量隐性失业问题,针对党的十四大报告的改革措施发表评论时说,即使实施报告原则确定的雄心勃勃的改革措施的一半,中国也会面临大量失业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如果政府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解决失业问题,中国的改革计划就有可能落空。由此可见,建立规范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我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拔开迷雾见青天,透过纷纭复杂的劳保统筹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劳保统筹存有诸多弊端,需要由别的规范的办法来取代,开征社会保障税已成必然之势。同时也应看到,劳保统筹的现状较之以前,无论统筹的依据、统筹的办法、统筹的管理在规范方面都取得了不小的进展,已经具备了税的雏形,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由收费的形式过渡为征税的形式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1.确立税种。

开征社会保障税只是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形式的变化,负担并不加重。筹集形式由不规范转为规范,平衡了企业间的负担,因此,会受到企业欢迎,远比其它税种容易推行。社会保障税专税专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最能鲜明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点,因而也会深得人民群众欢迎,是典型的民税。1993年9月,京、津、沪三大城市民意调查也表明了这一点。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保障不以风险为前提,税种定名“社会保险税”不准确,不能反映税种实质。税种名称应定名“社会保障税”,这样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活动还可以和保险公司的商业业务区别开来,免除人们对开征此税产生误解和歧意。

2.社会保障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税收普遍征收的原则,该税的征收范围应尽量广,将每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该税还有一个鲜明特点:交税与享受社会保障对等。因此,在征税范围的确定上要慎重。开征初期,征税困难的要排除,社会保障金支付管理工作有困难的也要排除。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社会保障模式应以社会保障税为主兼容其它方式。鼓励个人储蓄,重视农村中的家庭养老,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作用等也是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既包括个人纳税人也包括法人纳税人。开征初期,纳税范围应确定为:城乡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及城镇个体工商业者。社会保障税在农村应暂缓开征,因农村情况千差万别,有些地方可以承受,有些地方则无力负担。即使开征,多数人无力承受,纳税人分布不均,千村万户,相距又远,保障金的征收和支付都很困难,效果肯定不佳,因此不宜开征。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要靠家庭、储蓄、民政、保险等多种方式同时进行,互相补充方为有效。尊老敬贤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优良传统,家庭在农村乃至城市社会保障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其它方式也难以替代。这是中国乃至东方一大特色。

3.社会保障的项目选择。

社会保障项目的多少决定着社会保障费用的多少,同时也决定了社会保障税税率的高低。社会保障项目的多少还决定着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难易程度。我国职工的劳动待遇,不仅包括退休工资、各种工资性补贴等,还包括医药费用、保健支出等。社会保障税的征税范围在开征初期可暂只考虑退休工资及各种工资性补贴等。因为,这一部分全国标准统一,比较规范、稳定。由于医疗保健费用很不稳定、难以管理,公费医疗弊端很多,公费医疗制度又正在改革中。医疗和保健费用可先由企业自行解决。目前一些企业对医疗保健“大病保险,小病包干”的办法效果很好,既解决了职工医疗保健问题,又打破了公费医疗的大锅饭,对企业也不构成太大负担。这样有利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和社会保障税税率的稳定。

4.社会保障税的税率设计与管理。

税率设计应本着便利原则确定税率形式和税率高低。税率形式应以比例税率为主,个别地方如对那些收入不稳,不易计算的个体工商业者等可以实用定额税率。有人主张社会保障税税率按保障项目的不同,需要分别设计。我们认为,这样没有必要,分别设计还容易使纳税人造成税种太多之感,而且不便计算,繁琐而无益。税率的高低应参照目前劳保统筹的比例而定。税负应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负担大头,个人负担小头。具体比例企业应该负担80-90%,个人负担10-20%。

开征初期,国家财政应该给社会保障事业拨付一定开办费。就目前来讲国家财政对企业每年支付的企业亏损补贴近千亿元。如果国家每年把一部分亏损补贴转用于社会保障事业,不但会大大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减轻社会保障税税负,而且有利于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搞好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真正走向市场。社会保障税应该由税务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应该由国家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机构来统一协调。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将为企业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社会环境。它对于减轻财政负担,保持社会安定,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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