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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301页(4253字)

一、税务登记及其意义

税务登记,亦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发生较大变化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是税款征收的基础准备工作。

税务登记是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一步。通过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能够全面掌握本地区从事一、二、三产业的纳税人户数,了解税源的分布情况,以便合理地调配征管力量,确定相应的征收管理形式,有效地组织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税款的“跑、冒、滴、漏”。同时,由于明确了税款征收的主体和客体(即征纳双方),有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主动、自觉意识,更好地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可见,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于纳税人依法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都有重要的意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税务登记制度在税收征管流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特别是税务登记证件可作为抽象性征税通知、税务许可证和权利证明书使用。凭借该证件,纳税人可以合法地从事生产经营,取得办理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和领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税务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1.税务登记的申办事项。

税收征管法规定:凡经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批准,从事生产和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和经营的所有事业单位等)都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所属的本地区以外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办税务登记外,也应自设立分支机构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纳税人申办税务登记首先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在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即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准予开业的许可证;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登记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登记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凡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期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税务登记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工作中,为方便纳税人,减少繁杂手续,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相对稳定性,并不是要求所有纳税人都必须申办税务登记。根据税法规定,下列纳税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但应依法申报纳税:

(1)从事临时经营的(可办可不办);

(2)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

(3)宰杀自养牲畜的;

(4)购买牲畜自用的;

(5)只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这一般是指不从事经营的事业单位;

(6)税法规定给予长期免税的。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纳税人申办税务登记,需填写的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

(3)经济性质或者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4)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5)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

(6)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7)财会负责人、办税人员;

(8)记帐本位币、结算方式、会计年度;

(9)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还应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会负责人。

3.纳税人应当如何办理变更、重新和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凡是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改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2)纳税人改变所有制形式或隶属关系、经营地址;

(3)纳税人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4)纳税人改变开户银行及帐号。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需要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办理变更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办。

当税务登记办理后,凡发生以下变化的,纳税人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或批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重新登记: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转营其他行业;

(2)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改组;

(3)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分设机构的;

(4)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联营而成立新的纳税单位时;

(5)纳税人发生合并的。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歇(停业)业等情形,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申报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纳税人因迁移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申报办理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情形改变之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

建立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须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办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并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制度,对于促进商品流通,活跃城乡市场,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维护固定工商户的正当经营和防止偷漏税都有一定的作用。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企业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要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核发税收管理证明。

(2)企业凭税收管理证明向销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以便在税务处理上与临时商贩相区别。

(3)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的企业持有税收管理证明的,其应纳税款,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回住地税务机关缴纳;未持有税收管理证明的,应由销地税务机关就地收税。

(4)固定工商户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应携带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有关证件,亮证经营。

5.纳税人在领到税务登记证后应注意如下事项:

(1)税务登记证只限于纳税人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应悬挂在营业场所、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

(2)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只收取工本费。换发税务登记证也要收取工本费。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附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附本。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后,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供有关证据,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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