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监察制度的沿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553页(1461字)
新中国成立不久,财政部税务总局即设立了税务检查机构。1950年1月,政务院第17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同年12月,财政部批准实施了《各级税务机关检查工作规则》。根据上述规程和规则,税务检查机构承担对内检查所属机关的工作情况及税务人员的工作作风,对外检查纳税义务人履行税法的情形,并受理有关税务案件的检举与申诉任务。当时税务检查机构实际工作重点是对外检查。1952年11月召开的第四届全国税务会议决定:“税务机关的检查单位,改称监察单位。对外检查工作移交业务单位办理,专门从事对内监察,负责在局长的意图下检查所属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执行工作,并受理有关税务的检举与申诉案件。”
1956年5月财政部颁布的《各级税务机关监察工作细则(草案)》规定税务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政策、法律的正确贯彻执行和税收计划的完成,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思想,端正税务干部的工作作风;税务监察工作的性质是“税务机关的内部监察”。税务监察机构对所属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监察工作的范围是:1.对税收政策、法令、决议、指示贯彻执行的监督与检查;对税收计划的编造、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各税税源控制管理情况的监督与检查。2.对官僚主义、分散主义、强迫命令、违法违纪、贪污渎职及一切违反国家纪律和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和作风的监督与检查;受理公民对所属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诉案件。3.对请示、报告、会计、统计、票证、财务、保密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4.对干部奖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5.对其他属于监察范围的专题或专案检查。该工作细则还对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原则,对税务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等都作了规定。该工作细则的颁布标志着税务监察工作走上了专业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对税收法规的正确执行、各项税收任务的完成和税务人员遵纪守法,起到了有力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从1958~1978年的20年间,税务监察制度几经变化。1961年,根据党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国民经济发展方针,税收工作有所加强,税务监察也逐步有所恢复,同年初,税务总局还发出了《关于加强税务监察工作的指示》。但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短暂恢复后的税务监察工作又完全陷于无机构、无干部、无工作的停顿状态。
1985年1月,经财政部批准,在税务总局内部设置监察处。同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税务监察工作主要任务是,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维护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制度和规定的严肃性,检查处理税务人员违法乱纪行为;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尽快恢复监察机构,充实人员,推动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1986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税务监察工作的若干规定》,初步完善了税务监察工作的法规制度。1988年,经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设立了税务监察司,管理全国税务系统的监察工作。1989年6月,国家税务局颁发了《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这是税务监察工作的一个主要规章。随后,税务监察工作逐步形成了网络。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后,设立监察局分管税务监察工作。税务监察工作总体上呈逐步加强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