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7页(330字)

向有关机关负责人依法报告自己的财产数目。为了从法律上、组织上监督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使其奉公守法、廉洁奉公的一种制度,在世界上一些国家通行这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7条也规定实行这一制度,即“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申报财产并非向社会公布,而是保存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处,并作出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得更宽,除了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外,还规定主要官员应申报财产,立法会议员就任时应依法申报经济状况。因为立法会议员与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的工作性质不同,情况不同,故规定依法申报经济状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