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79页(427字)

议会内阁制国家内阁成员对内阁的总体政策向议会所担负的集体责任,或称为“联带责任”。与阁员对议会的个人责任相对称。内阁对议会的集体责任一是表现在如果议会通过对内阁不信任投票或否决信任案时,一是表现在内阁对以国家元首的名义作出的国家行为承担责任时,结果要么内阁总辞职,要么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如果是总辞职,就表明内阁全体成员对内阁政策或某一国家行为承担了集体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新一届议会选出后,首先要对现内阁进行信任投票,如果投票结果仍为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则内阁就必须辞职。根据连带责任,一名内阁部长对内阁总政策和其他部的政策同样负责,即使不赞同该项政策,对外仍需与内阁多数意见保持一致。原则上,议会不同意内阁的一般政策或某一部的政策也能导致内阁总辞职,但在现代议会内阁制国家中,议会如不同意内阁的一般政策,通常不一定导致内阁总辞职的后果,而是用其他方法予以补救,如内阁撤回自己的提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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