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林场清理采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8页(524字)

1950年11月9日,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解决民需木材与清理林场合理采伐的决定》。目的:为严格实行护林政策,有计划有组织合理的解决民需用材,合理采伐、合理用材,特发布本决定。主要规定:(1)由各省林政处负责按计划有组织的清理林场,清理出来的木材,可供林区县份当地居民之用。并应特别注意防止借清理林场而滥砍滥伐破坏森林。(2)非林区县份民需木材责成森林工业总局统一采伐供给,森林工业总局将采伐出来的不适宜于工矿交通建筑用材,而恰为农村建筑所需木材供给民需,以达到合理采伐与合理用材的目的。民需木材由合作社负责推销,各省合作社可提出民需木材数量,经东北人民政府农林部森林工业总局与东北合作总社批准,与各地森林工业管理局订合同,保证按需要给木材。民需木材调拨价格由森林工业总局提出方案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3)关于各种农具所需特种木材由各省林政处负责,指定林场,按批准数目组织采伐,所采伐的材种仅限于农具用材,不采伐一般建筑用的大原木。(4)烧炭应以限制,烧炭数量以供给本省需要为限,并应经省林政处批准,划定林场。烧炭用材所使用树种应加以限制,禁止使用黄菠萝、水曲柳、楸子、柞子烧炭,以节省珍贵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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