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收入的避税与反避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805页(4711字)
1993年11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三法并存的情况,该法适用于中国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
税法规定个人的以下所得,都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对以上不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所得额的不同计算办法、适用税率和征收办法,所得额的计算办法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它们各自适用的税率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具体征收办法为:
1.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3.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同时税法规定了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坏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目前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涉及个人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两方面征税问题,现分述如下:
(一)个人收入所得的避税与反避税
个人进行避税和逃税的问题主要出在工资、薪金收入的征税上。虽然税法上规定:对付款单位支付给纳税人达到应纳税标准的个人收入时,应依法扣缴税款。但是税法中所列的工资、薪金收入的各项目在很多情况下不是由一个单位支付的。各单位支付部分达不到起征点,不扣税,而实际上合并在一起,其收入总额已超过起征点,甚至收入额很高,应纳税款数额很大。对此税法虽规定,纳税人在多处取得应税收入,不论单项收入是否已达到纳税标准,也不论是否已由支付单位扣缴税款,合并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均应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公民长期不纳税,主观上纳税意识比较差,因此纳税人无需作什么手脚,只要自己不到税务部门申报自己的收入并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和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都很难完全统计出纳税人的收入,使纳税人很容易利用工资、薪金所得制度进行避税。尽管国家税务部门为解决个人收入汇总难的问题,设计了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但由于现阶段,我国税务机关还没有条件实行科学严密的先进的征管手段,行政效率也还很低,大量的特种发票在实行工作中未能正常传递,给纳税人避税形成了可乘之机。
要堵住这方面的漏洞,还需要对税制进行改革。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分项定率、分项征税的税收制度,以便于征收管理。
另外,由于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实行按月、按5%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一些单位在向个人支付各种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收入时,为了使职工少纳或不纳个人所得税,将原本应一次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分散在各月支付,进行避税。对这一问题同样有待于在完善对个人收入征税的税中,将按月申报纳税,改为按年申报纳税。同时将税率的级距相对拉大,使纳税人了解自己的边际税率,减少避税逃税现象。
(二)个体工商业户、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避税与反避税
个体工商业户、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工商各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适用于5%至35%超额累进税率。按率征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者的避税与反避税问题可参看“改革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节,不再复述。
由于多数个体工商业户、承包、承租者帐证不健全,在实际征收所得税时,一般采取在核定纳税人收入、盈利的基础上,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的方法计算征收。
个别纳税人为了减轻所得税的负担,使税务各部门降低核定税额,采取隐匿进货的方法,将购进商品存放在其他地方,不运入经营地。销售时,购货方只到经营地门市部交款,然后到存货地点提货。用这种方法掩人耳目,使税务部门减少应核定的收入额、所得额,不仅逃避了所得税的缴纳,而且逃避了流转税的缴纳。
对这类问题税务部门在核定和检查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者的纳税情况时,应注意依靠群众,全面掌握纳税人的购销经营情况,对有意偷逃国家税款的予以重罚,以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