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9页(216字)

对于普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依法授予的学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定,授予硕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②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在专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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