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1990年资源开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53页(190字)

秘鲁1990年《环境和自然资源法》第12章规定,采矿项目要考虑其建筑及功能,必须根据国家批准进行。应建立污染控制装置。对采矿所产生的废物不能在脆弱的地区进行处理,尤其是靠近水的地区。第13章规定,在保护区不能实施能源项目。在不影响土壤、水或空气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出于能源目的而使用森林应制定特别标准。应保护石油及天然气储备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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