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征管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8页(945字)

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及其《实施细则》(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税务征管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①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②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③纳税人未按规定限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书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④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偷税者,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并处以偷税款额5倍以下的罚款。⑤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外,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⑥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⑦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⑧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机关罚款必须开付收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