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征管强制执行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8页(265字)

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