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的去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205页(687字)

领导干部的去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称职干部的调整。主要是对那些德才条件确实不符合、难以胜任现职领导干部作必要的调整。在进行不胜任干部调整时,要根据本人的情况,作具体处理。有的可以免去现职,另行安排其能胜任的职务;有的可以免去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有的不适应搞这项工作的,可以安排其他工作;由于水平低、能力弱,但有培养前途的,可以送去培训。调整和安排不称职的干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2)领导干部的罢免。领导干部确实不胜任现职,或犯了错误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但又没有达到撤销职务处分的程度,可以实行罢免。实行罢免制度,是改革干部制度,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对干部监督的一项措施。罢免领导干部的程序是:组织人事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弄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罢免意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核实,然后交党委讨论审批。如遇特殊情况,上级党委也有权直接下达免职通知。

(3)领导干部的辞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应视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相应的辞职方式。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4)领导干部的落选。随着选举干部范围的扩大和差额选举干部的实行,必然会有一部分干部落选。对落选的干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作合理的安排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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