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的形式和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203页(1343字)

选拔和任用干部,应根据干部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采取不同的方法来选拔不同的干部。目前,选拔和任用干部的主要方法有:

(1)委任制。它是由上级组织依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政策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条件,直接任免下级工作人员的任用方法。干部委任制,虽然具有简便易行,效率较高的特点,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为了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干部委任制。实行干部委任制,一是要贯彻和体现民主的原则;二是干部委任制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要规范化;三是对委任的干部要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2)聘用制。它是通过双方签订合同契约的形式来聘请任用干部的一种方法。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它既打破了干部职务的终身制,又能使有才能的人脱颖而出。聘用的具体形式有:分层聘用、直接聘用和兼职聘用三种。分层聘用,是由厂长(经理)或校长(院长、所长)聘用副职或聘用中层干部,然后由中层干部聘用下一级干部;直接聘用,是由行政领导根据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结果,直接聘用工作人员;兼职聘用,是根据科研课题或企事业单位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聘请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来兼职攻关。聘用的程序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正职和主要负责人提名、有关权力机关认可、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发聘书、正式任用等。受聘者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年限任职,聘用期满后,根据干部的工作情况,及双方意愿决定续聘或解聘。

(3)公选制和竞争上岗制。公选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和本系统内部进行。一般由用人单位明确提出所需干部的条件,规定干部的职、责、权、利等,通过公开报名、公开考试、组织考察、任前公示等程序,从中择优选用干部。基层单位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在本单位编制定员允许的范围内,征得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开选拔干部。

(4)选举制。根据党章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干部的一种形式。选举制是保障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正确选拔干部的有效方法。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的成员一律由选举产生;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级政府的负责人、各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院长等一律由选举产生。对选举产生的干部,要充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如未发现选举中有违法行为,应承认选举结果;无特殊需要,不要在任期未满时调动他们的工作。

(5)选聘合同制,即乡镇干部选聘合同制度。它是指乡镇基层党政群机关,通过考试选拔,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聘用一般工作人员的方法。选聘的方法是,先由选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精简、精干的原则,制定选聘计划,经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选聘的具体条件和内容。选聘的对象,主要是农村和集镇的村干部和高中毕业生,以及电视大学、业余大学、函授大学等社会性办学的毕业生。在实行乡镇干部选聘合同制的过程中,要加强招聘干部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定期考核,严格履行合同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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