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人员的条件和守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619页(617字)
1991年中组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妥善地解决他们的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职务,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遵守以下五项要求: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4)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5)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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