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材料的转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628页(537字)

干部档案的转递,是干部因工作调动改变了主管协管单位时,应及时将档案转至新的主管、协管单位的工作,是干部档案工作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干部档案转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2)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5)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6)干部调配、任免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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