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656页(1574字)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制度是党的生活制度中最重要的民主制度。这一制度关系到能否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关系到党内生活是否正常化、民主化、制度化,关系到党能否保持活力和朝气的大问题。党章规定党员不仅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且还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党员的民主权利是任何一级党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的。但是,在一些基层党的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只重视党员履行义务、忽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倾向,有的领导习惯于家长制、搞一言堂,听不得不同的意见,无视甚至粗暴地践踏党员的民主权利。因此,《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把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专列一条,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章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权利。1995年1月,中共中央又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党章赋予党员的八项权利,规定了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以及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保障党员权利的有力武器。党的各级组织都应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保障党员权利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党章和《条例》的规定办事,切实保障党员权利的正确行使,从而激发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规定,党组织要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必须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1)要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党的会议,提供阅读党的文件的必要条件,并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2)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5)要保护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充分体现党员的意志。
(6)要保护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权。
(7)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正确对待持不同意见者。
(8)要认真对待和处理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对于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除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和后果,采取以下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口头批评;
(3)责令赔礼道歉;
(4)责令作出检查;
(5)通报批评;
(6)党组织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上述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违反政纪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处理;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党组织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除对该组织按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或党章规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外,还应追究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