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选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负责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697页(1319字)
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活动所能凭藉的政治资源是明显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领导班子,特别是党组织的书记的素质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关键是选配好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要选好党支部书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书记应具备政治素质好、在群众中威信较高、有组织领导能力、懂经营管理、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等条件。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党的组织原则,目前选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书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如果企业有合适的党组织书记人选,要按照党的组织程序产生。如果企业一时没有合适的人选,要坚持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办法,从企业外物色。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但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所有制性质不同于国有、集体企业,所以,上级党组织在指派或调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负责人时,在严格把好党组织负责人素质关的基础上,要和企业沟通协调,把选配党组织的负责人与向企业推荐人才结合起来。
有了素质高、能力强的书记和坚强有力的党组织,才可以团结、帮助、教育、引导私营企业主由不开明到开明,由不支持到支持党组织在企业开展工作。在实践中,正是由于缺少精明强干的党建领路人,抓党建工作理不直气不壮,缩手缩脚,不敢开展工作,久而久之,党组织成了企业的“配角”甚至“点缀”;有的企业党组织的书记,存在从属意识,对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信心不足。没有将党组织摆正位置,一味迎合业主的需要,如党的主张与企业眼前利益出现不一致时,往往将党的主张让位于业主的个人意志,缺乏党组织的独立性,甚至成为完全按业主意愿行事的陪衬与附庸;有的党组织在处理企业内部矛盾时,不能很好地做思想政治工作,得不到业主和职工的信任;有的党组织不能正确处理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的关系,或者以生产经营代替党建,从而成为纯粹的生产经营者,或者脱离生产经营实际,就党建抓党建。这些情况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和没有选好合适的党建领路人有关。
目前,选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负责人的时候,还应当注意防止家族化问题的出现。有的企业党员全部是业主的亲戚,建立起的党组织就成了“家族党”、“私家党”。为了避免家族化问题,在选配党组织负责人时,上级党组织要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凡是与业主有血缘、姻亲关系的不宜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对于已存在业主的亲戚任党组织负责人的情况,应根据实际,尽量做工作,可以替换的就应替换。而且,也不提倡业主本人兼任党组织负责人,这不利于党组织在企业中独立开展工作,特别是当党和国家的政策与企业眼前利益发生矛盾时,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必然虚化。
总之,选配好合适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组织的负责人,对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至关重要,各地应当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党的组织程序和原则、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的加以解决。